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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发布对欧盟进口猪肉及副产品征反倾销税,2025年12月17日起实施

商务部于 12 月 16 日发布 2025 年第 80 号公告,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,明确自 2025 年 12 月 17 日起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为 5 年。

此次调查始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,商务部当时发布 2024 年第 23 号公告立案调查。2025 年 9 月 5 日,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,初步认定欧盟进口涉案产品存在倾销,且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,二者存在因果关系。经过后续深入调查,调查机关最终确认上述结论。

被调查产品涵盖生猪屠宰加工后的多类产品,包括鲜、冷、冻猪肉,鲜、冷、冻猪食用杂碎,以及不同加工方式的猪脂肪、猪肠、膀胱及胃等,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,对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16 个税号,其中 05040029 和 05040090 税则号下非猪产品除外。

在征收方式上,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,税额计算公式为 “计税价格 × 反倾销税税率”,进口环节增值税则以计税价格加关税和反倾销税为基数计算。值得注意的是,2025 年 9 月 10 日至 12 月 16 日期间,进口经营者依初裁缴纳的保证金,将按终裁范围和税率转为反倾销税,超征部分及多征的增值税予以退还,少征部分不再补缴;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税。

此外,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对华出口的新出口经营者,符合条件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;征收期内,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。若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,相关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该公告自 2025 年 12 月 17 日起正式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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